(2015)岳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自军、廖仁义、罗菊秋与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自军,廖仁义,罗菊秋,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谭自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出租车司机。原告廖仁义,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出租车司机。原告罗菊秋,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出租车司机。被告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湘潭市芙蓉路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石,男,汉族,该局法规科科长。原告谭自军、廖仁义、罗菊秋不服被告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自军、廖仁义、罗菊秋以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自军、廖仁义、罗菊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 鸿审 判 员 刘秧期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栎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