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优良与陆惠平、徐成仙等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46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优良。委托代理人:曹春亮,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惠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成仙。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兴市富强汽车修理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负责人:徐志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梅尔。申诉人李优良与被申诉人陆惠平、徐成仙、宜兴市富强汽车修理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30日,李优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3)苏民申字第5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主要依据李优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认定李优良出借涉案借款为非法经营行为)而驳回李优良的诉讼请求,并未对本案进行实质性审理。现该刑事判决已被撤销,故本案亦应进入实质性审理,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281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三、本案发回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绍恒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