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巍与被执行人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尹立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张巍,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被执行人尹立秋,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法定代表人尹立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巍与被执行人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尹立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0万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30万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故本案参与该案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