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袁齐与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齐,周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袁齐,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铜陵市第五中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周明华,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齐诉被告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袁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华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齐撤回对被告周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袁齐负担。审判员 张 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