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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友与党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友,党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陈志友,农民。被告党万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友与被告党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友经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其在七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振雷人民陪审员  王建会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