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友与党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友,党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陈志友,农民。被告党万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友与被告党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友经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其在七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振雷人民陪审员 王建会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