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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徐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黄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宿悦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