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徐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黄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宿悦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