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恢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郭道书与杨娅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书,杨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郭道书,男,1967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杨娅莉,女,1971年2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郭道书申请执行杨娅莉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杨娅莉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娅莉的工资收入74000元(大写柒万肆仟圆整),从2015年8月18日起,每月扣留800元,扣清为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冯 庆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