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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恢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郭道书与杨娅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书,杨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郭道书,男,1967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杨娅莉,女,1971年2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郭道书申请执行杨娅莉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杨娅莉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娅莉的工资收入74000元(大写柒万肆仟圆整),从2015年8月18日起,每月扣留800元,扣清为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冯 庆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