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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杨照宽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照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31号罪犯杨照宽,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佛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杨照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9日被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不变。2014年4月2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照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获监狱奖励叁拾分。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照宽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照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照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