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存兵与唐贵让、唐贵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存兵,唐贵让,唐贵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唐存兵,农民。被告唐贵让,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安和乡青龙村委小源口村02-11号。被告唐贵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存兵与被告唐贵让、唐贵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存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存兵撤回对被告唐贵让、唐贵春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存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