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红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70号原告陈红亮,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东路东瑞花园1号楼403室委托代理人陈连兵、李冬俭,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钦、XX鹏,公司职员。原告陈红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