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贾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贾玉民,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贾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贾玉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0元,合计人民币2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贾玉民年事已高,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