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姬国红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国红,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16号原告姬国红,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太和,职务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国红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国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