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慧芳,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某与刘甲于2007年11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09年3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刘乙。双方婚后因故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10月、11月间开始分居。2015年3月,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梁某某与刘甲离婚,且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随梁某某共同生活,刘甲按其月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且刘甲可每隔一周探望一次;若法院判决双方所生之子随刘甲共同生活,则梁某某要求每周探望一次。每年寒暑假,双方各半时间照顾刘乙;春节、法定假日则双方轮流。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审另查明:梁某某目前的月收入为人民币6,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双方分居之后,刘乙随刘甲共同生活。原审庭审中,梁某某表示,要求刘乙随梁某某共同生活的理由为,刘甲工作繁忙,且刘甲母亲动过三次大手术,亦需要刘甲照顾;刘乙从出生至其三岁,均是由梁某某及梁某某父母照顾;刘甲有暴力倾向,且较强势,若刘乙随刘甲生活,不利于梁某某行使探望权。刘甲表示,其目前月收入为10,000元。要求刘乙随刘甲共同生活的理由为,刘乙从小由刘甲照顾;双方分居后,梁某某未尽到母亲的职责;梁某某的精神状态很不稳定;刘甲的工作和收入很稳定,且教育程度比梁某某高。原审法院认为: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且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关于离婚后刘乙的抚养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刘乙目前的生活状态及双方的意见,认为刘乙随刘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关于梁某某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按梁某某的月收入及本市抚养子女的一般标准,由法院酌定。三、关于梁某某探望刘乙时间和方式,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及刘乙的权益,由法院酌定后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梁某某与刘甲离婚;二、离婚后,梁某某与刘甲所生之子刘乙随刘甲共同生活;梁某某于2015年5月起按月支付刘乙抚养费1,300元,至刘乙十八周岁止;三、梁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周周六上午9时至刘甲住处将刘乙领回梁某某住处,并于次日晚19时将刘乙送回刘甲处;四、离婚后,梁某某、刘甲携子各自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原审判决后刘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支付起始时间太晚;原审判决梁某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过长,频率过高,若照此判决执行将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稳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梁某某于2014年11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梁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看望刘乙一至二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或第二、四周周六上午9点至中午12点。被上诉人梁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判决,且原审法院已就其判决阐明理由,本院对此不再赘述并予以认同。刘甲与梁某某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刘乙随刘甲共同生活,梁某某依法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现双方对探视孩子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原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酌情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希望梁某某在行使探视权时尊重和维护孩子的权益,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同理,刘甲有协助梁某某探视孩子的义务,双方不要因为探视孩子的争议而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创伤。当然,如果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双方均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就探视孩子的的方式、时间提出变更。综上所述,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故对刘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刘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