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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与闪仁标、邢星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闪仁标,邢星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60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仁标,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邢星杰,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诉被告闪仁标、邢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