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飚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飚,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梁飚,男,汉族。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负责人。被告: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242,715.2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胡国开所有的现金242,715.2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党生、徐爱珍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上海市新村路1717弄3号401室、编号为沪房地普字(2007)第033253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