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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赵红计,上诉人赵红计不服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2014年11月14日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半年多不予答复,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定州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特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规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曹文英审判员王洛代理审判员冯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