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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元宪与林翠美、郭春阳、李宗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宪,林翠美,郭春阳,李宗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6号原告:郭元宪,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翠美,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郭春阳,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宗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原告郭元宪诉被告林翠美、郭春阳、李宗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传票,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郭元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德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