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66-1号戴仁相与李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仁相于201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振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振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7725.37元(逾期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李振才尚应承担诉讼费3124.5元,执行费3213元,共计人民币63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