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宝民三(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迁出租赁场地。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再系争场地经营。被执行人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已将租赁场地出租给其他公司,现案外人在系争场地上生产经营,短期内难以搬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宏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苏建仓储有限公司已将租赁场地出租给其他公司,现案外人在系争场地上生产经营,短期内难以搬迁,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重字第1号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