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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莫李府与王保东、曾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李府,王保东,曾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莫李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姜,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曾小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李府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李府撤回对被告王保东、曾小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