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622号原告卢某,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陆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