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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艳与刘其兴、刘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刘其兴,刘辈,侯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38-1号原告谢艳,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其兴,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辈,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侯亚涛,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与被告刘其兴、刘辈、侯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己名下豫N×××××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艳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三被告刘其兴、刘辈、侯亚涛名下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谢艳名下豫N×××××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