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王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王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6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东路34号。负责人张林,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学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亚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内容,“一、王亚飞分期给付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逾期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05243.76元:2015年2月18日给付人民币50000元,从2015年3月起每月最低给付人民币2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二、前述款项被告王亚飞若有一期未按约给付,工商银行可立即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飞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亚飞为如东县公安局职工。本院依法扣留其在如东县公安局的工资款,自2015年8月份开始每月扣留3000元,直至扣满20万元为止。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193575.14元、执行费2804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如东县公安局的工资款。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郁秋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