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丽与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徐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孙丽。被告:徐军。本院在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孙丽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