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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丽与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徐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孙丽。被告:徐军。本院在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孙丽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