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涛,男。委托代理人蒋胜眉(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香,女。委托代理人张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经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经伦。上诉人蒋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涛的委托代理人蒋胜眉、被上诉人徐立香的委托代理人张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经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诉讼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蒋涛。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严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