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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3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商3,组织机构代码69656926-1。法定代表人赵翔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贤琴,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崇兰,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锐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