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XX与罗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985号原告:孟XX,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罗XX,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原告孟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XX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孟XX承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