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莲城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普兰店市莲城门诊部,辽宁恒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23号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素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柳,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市莲城门诊部。负责人陈茂松。第三人辽宁恒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国章。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市莲城门诊部、第三人辽宁恒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唐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旻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