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风与沈健武、李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沈健武,李婵,周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黄风,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沈健武,男,1971年11月23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李婵,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金雁,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菊香,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英,女,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诉被告沈健武、李婵、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黄风负担。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