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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98号原告:赵际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颖峰,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际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际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