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九龙世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贤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九龙世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贤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武汉九龙世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敏。被申请人: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贤晓。被申请人:潘贤晓。申请人武汉九龙世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贤晓因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贤晓的人民币9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华祥、董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岸区的房屋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九龙世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品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贤晓的人民币9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徐华祥、董敏位于江岸区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