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靳健康与王四营、张继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康,王四营,张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靳建康,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四营,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张继成,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靳健康诉王四营、张继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3月27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继成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四营和申请人靳健康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