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成明与汪照店、徐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明,汪照店,徐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周成明,居民。被告汪照店,居民。被告徐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明撤回对被告汪照店、徐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