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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林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月季I幢43号一层、44号一层店铺。法定代表人:郑铜敏,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林晓琳、杨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林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林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林琴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记录及房产土地登记记录,也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