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巧莲与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巧莲,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24号申请人赵巧莲,女。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天隆城805室、510室。法定代表人赵宝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巧莲申请执行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