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李树业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邸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