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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李树业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邸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