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定颖与吴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定颖,吴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姜定颖。被告:吴方。委托代理人:黄嫣然、周思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定颖诉被告吴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定颖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定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定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