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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为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申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原告申某某为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玮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男孩屈小某。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0年3月,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尔后,原告带小孩回到娘家住,与被告分居生活已5年。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男孩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一半的抚养费。被告屈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1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屈小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资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了小孩,可见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分居5年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被告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申某某请求与被告屈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文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