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执非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江宇、金盈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被执行人金江宇。被执行人金盈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江宇、金盈盈计划生育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现金江宇名下的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已查封但未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01632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目前难以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可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