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叶少燕、谢荣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叶少燕,谢荣兵,许道龙,庄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朱佩珍。被执行人叶少燕。被执行人谢荣兵。被执行人许道龙。被执行人庄丽丽。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少燕、谢荣兵、许道龙、庄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谢荣兵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00×××41)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叶少燕、谢荣兵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同人花园A3-A6幢地下115号车库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目前正在文书送达中;被执行人许道龙、庄丽丽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金马大厦401室(所有权证号:629692、629693)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7月28日)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少燕、谢荣兵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同人花园A8幢1702室(所有权证号:492126、49212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7月28日)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或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9485.5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荣兵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账户余额较小,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叶少燕、谢荣兵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同人花园A3-A6幢地下115号车库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目前正在文书送达中,可能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许道龙、庄丽丽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