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平与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平,徐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66号原告:蒋平。被告:徐建波。原告蒋平与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徐建波偿还给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28日,被告徐建波因需向原告蒋平借款,为此被告出具给原告一张亲笔签名并按有指印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徐建波向原告蒋平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平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63元,由被告徐建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66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