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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邓国金,唐祖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邓国金,唐祖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2759-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中路21-35号。诉讼代表人:罗长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饶明成,该行三驱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邓国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唐祖秀,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邓国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系唐祖秀之夫。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被告邓国金,唐祖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由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