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婷婷申请执行李玉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许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忠于2015年8月13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10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