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李艳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李艳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2号原告:马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扬扬,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艳荣,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李艳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军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建军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