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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张明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65号。法定代表人:庞建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辉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