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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崔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崔某,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梁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敏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姬中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