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以原、被告感情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