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11号原告陈×,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石×,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