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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11号原告陈×,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石×,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