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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张其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金伟,男,汉族。被告:张其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金伟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