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张其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金伟,男,汉族。被告:张其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伟诉被告张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金伟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