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红杰、邹宝林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杰,邹宝林,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958号原告邱红杰。原告邹宝林。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理人朴晟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杰、邹宝林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红杰、邹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红杰、邹宝林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理 来自: